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四川九威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艾叶”(批号:21090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定性为劣药。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四川九威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艾叶”(批号:210907,包装规格:0.5kg/袋)329.7kg;没收违法所得10946.25元;2.并处货值金额100000元(该批次劣药实际货值金额为18510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二倍的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1094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