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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汕尾市城区某百货店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商品案看奥林匹克标志的规范使用

2023-01-11 16:59:38 汕尾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7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尾市城区某百货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经营场所有悬挂《营业执照》,在其商品陈列柜摆放有销售外观有“五环标志”、“BEIJING2022”等字样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共28个,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钥匙扣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同日,经局领导同意,以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商品予以立案。经调查认定,汕尾市城区某百货店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商品,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商品行为,没收侵权冰墩墩形象钥匙扣28个,罚款5000元。

【调查与处理】

经查,汕尾市城区某百货店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其销售的外观有“五环标志”、“BEIJING2022”等字样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28个钥匙扣是产品销售代表上门推销,选择产品后由销售代表送货上门并采用现金交易。该百货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商品行为,没收侵权冰墩墩形象钥匙扣28个,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汕尾市城区某百货店销售外观有“五环标志”、“BEIJING2022”等字样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钥匙扣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商品行为,没收侵权冰墩墩形象钥匙扣28个,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案主要聚焦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是奥林匹克标志的认定问题。《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明确界定,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该案中,涉案产品的五环标志属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五环图案标志;“BEIJING2022”属于该条第(五)规定的“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标志。

二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理解。构成违法的要件之一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非商业目的,是不构成违法的。那么“为商业目的使用”具体是指哪些使用方式?《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该案中,百货店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上,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三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界定问题。《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主管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在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处理奥林匹克标志违法使用行为。在乡镇体制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的当下,综合行政执法队有无相关的执法权限,值得探讨。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职权下放,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才具备处理奥林匹克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权限。该案中,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单位,有权对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吉祥物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典型意义】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看似利润丰厚,商机满满,其实已经违反了法律,侵犯到了他人合法权益。

2022年,正值北京举办冬季奥运会,不少商家为“蹭热度”,纷纷生产、销售带有冬奥会标志的商品,殊不知生产、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是需要许可的。否则就构成侵权、违法,面临处罚。该案在冬奥会举行之际办理,保护了奥林匹克标志不被违法使用,也在全社会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宣传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和商标保护的法律知识。

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的一种,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无形财产,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给予保护。该案的办理,能够促进社会上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共识。

供稿: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 卢俊耿)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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