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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2年保健食品“陇原护老”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3-01-13 19:20:04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2022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巩固前期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陇原护老”为主题的保健食品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合法经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陇南市武都区某健康管理服务中心广告宣传内容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用语案

2022年4月19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都区某健康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营业场所设置的“旺源驼奶”灯箱广告,宣传内容有“预防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辅助医治心脑血管疾病”等广告用语,该宣传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的“旺源驼奶”灯箱广告牌内容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陇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该广告宣传,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平凉市华亭市刘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4月24日,平凉市华亭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向华亭市市场监管局移送了华亭市刘某某违规出售“三无”食品的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经营的4种食品(二度春,金枪不倒,一炮到天亮,虫草鹿鞭丸)外包装标识上均没有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且含有“改善男性性功能”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有效质量证明材料,华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检样品不同程度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属于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华亭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华亭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三 嘉峪关市某副食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长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峪关市某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从网站下载有关淮山药的文字和视频资料制作成视频讲座PPT课件,在商铺内采用健康视频讲座的方式,利用电子显示屏播放宣传山药具有治疗肾精不足、腹胀、腹泻、痢疾、化痰、遗精早泄、便溏等多种疾病治疗功能,向老年消费者销售“驼巴郎”牌垆土铁棍山药粉。该店销售“驼巴郎”牌垆土铁棍山药粉,并广告宣传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长城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定西市岷县某火锅餐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23日,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岷县某火锅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门口放置菜品宣传广告,广告条幅印有“黄鳝功效和作用:增强记忆力、降血糖、保护视力、可以增进视力、促进皮膜的新陈代谢;泥鳅的功效的作用:泥鳅能够延缓血管的衰老,使血液流通顺利,并可以防治心脑血管疾病,促进体弱多病小孩及老人的身体健康发育”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天水市麦积区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21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线索,对麦积区某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采取以人带人的方式召集老年人以观看视频、健康讲座等方式,宣传“松花粉是最好的医药”,并对普通食品破壁松花粉片进行治疗疾病虚假宣传并销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食品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六 庆阳市镇原县某保健食品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13日,庆阳市镇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镇原县公安局对镇原县某保健食品店销售的贵州六盘水市兴达医药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生产日期:20220309)进行现场抽查,经委托检测,其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药品成分“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5.13×104mg/kg。经查,当事人销售贵州六盘水市兴达医药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已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镇原县公安局侦办,目前镇原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七 高某某虚假宣传销售食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2年2月20日,群众举报称高某某虚假宣传销售食品和医疗器械,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随即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高某某在临夏市某酒店聚集100多人召开“壬德创富峰会”,推介、宣传、销售“轻奢康饮·人参茯苓饮品、百草药灸万痛冷敷凝胶、眠酵饮发酵果蔬汁饮料”三种产品。其销售的百草药灸万痛冷敷凝胶的产品说明书中预期用途、使用范围与该海报宣传内容不一致,且当事人不能就宣传海报文字表述的“轻奢康饮·人参茯苓饮品、百草药灸万痛冷敷凝胶、黄金搭档、本草纲目之精髓、强大聚效配方”和“药食两用”等宣传内容提供科学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销售食品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40000元。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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