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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曝光“年关守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01-16 11:1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以来,长沙市场监管系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聚焦“年关”重要时节,聚力“守护”神圣使命,强化细处着眼、小处着手、实处着力,盯重点、出重拳、用重典,见真章、动真格、求真效,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重点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守护市场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元旦春节期间吃得安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现将长沙市场监管系统“年关守护”行动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长沙市雨花区某餐饮店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16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雨花区某餐饮店经营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没收不合格食品和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专项行动中,长沙市雨花区某餐饮店经营的散装茶油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7月15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前提下,以100元/升的价格,从浏阳市蕉溪镇高升村某农户家中购进散装茶油20升,用于餐饮经营烹饪制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警示

餐饮服务提供者购进食材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新春佳节临近,“年夜饭”等集体聚餐行为逐渐增多,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铲除马虎了事侥幸心理,不放过食品安全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细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李某拒不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猪脚产品加工经营活动案

2022年12月7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拒不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猪脚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5160元,并处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专项行动中,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李某在长沙县黄兴镇鹿芝岭村101号从事猪脚产品加工经营活动。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进行设立登记从事猪脚产品加工经营活动。

经查,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租用湖南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县黄兴镇鹿芝岭村101号的厂房,并在未设立登记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10日开始擅自从事猪脚产品加工经营活动。截至立案日,当事人以300元-360元/件的单价,从安徽芜湖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冷冻猪脚产品(20kg/件)4260件,购进金额合计1378800元。经简单加工后,当事人以298元-358元/件的价格销售短切猪蹄产品(10kg/件)3116件,销售金额995751元;以318元-415元/件的价格销售精制猪蹄产品(13kg/件)3589件,销售金额1282817元;以1511元-1776元/件的价格销售猪脚筋产品(10kg/件)114件,销售金额190054元。违法销售金额共计2468622元。扣除原料、房租和人员工资支出等成本,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051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警示

猪肉产品是餐桌上最常见的食品,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至关重要。从事猪肉产品生产加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才能保证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过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猪肉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绝非“小题大做”,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务必长期坚持,常抓不懈。

案例三

宁乡市玉潭镇胡某中医内科诊所销售劣药案

2022年12月27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乡市玉潭镇胡某中医内科诊所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2022年10月26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宁乡市玉潭镇胡某中医内科诊所经营场所的药柜内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乐天®磷酸川芎嗪胶囊(国药准字号:H62021112,产品批号:009052,生产日期:2020.09.21,有效期至2022.08)15盒。经查,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从湖南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0盒上述乐天®磷酸川芎嗪胶囊,进货价为7.5元/盒,购货金额225元。当事人销售记录显示:上述药品已销售15盒,销售价格10元/盒,销售金额150元。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过期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5盒超过有效期的乐天®磷酸川芎嗪胶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安全性、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因疫情影响,感染人数逐渐增多,求医问药人员逐步增加,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显得更加重要。相关职能部门务必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把药品安全质量关,切实保障社会大众用药用械安全。

案例四

谭某洋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12月6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谭某洋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889.3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专项行动中,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谭某洋在该县干杉乡大岭村刘家冲组89号一民房内生产加工假冒瓶装白酒,现场查获待售假冒高档白酒325瓶及大量用于制造的原材料。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待售假冒白酒涉及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租赁上述生产加工场所,将五粮醇浓香型等白酒,封装到假冒的高档白酒品牌包装中再售卖。2022年8月5日至29日,当事人分别以450元/件、350元/件、500元/件、800元/件、300元/瓶、200元/瓶、400元/件的价格,销售52%五粮液浓香型白酒3件、52%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1件、52%酒鬼内参馥郁香型白酒1件、53%贵州茅台酒酱香型酒1件、53%贵州茅台30年陈酿年份酒1瓶、53%贵州茅台15年陈酿年份酒1瓶、52%湘窖浓香型白酒1件;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29782元,已销售3900元,违法所得889.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警示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五

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某某食品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案

因一年内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被行政处罚两次, 2022年12月7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某某食品店通报烟草专卖部门,依法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资格。

案件概况

专项行动中,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岳麓区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执法,发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某某食品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现场查获来历不明的芙蓉王(硬)84mm卷烟38.9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定,上述芙蓉王(硬)84mm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岳麓区烟草专卖局核定,上述芙蓉王(硬)84mm零售指导价为250元/条,38.9条合计价值9725元。经查,当事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从陌生人处回收购得上述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企图出售牟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同时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9725元的行政处罚。因该案当事人一年内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被行政处罚两次,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通报烟草专卖部门实施资格处罚。

警示

商标侵权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相关利益,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六

长沙市开福区某大药房星萱店哄抬防疫药品价格案

2022年12月19日,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开福区某大药房星萱店大幅提高防疫药品售价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拟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概况

2022年12月15日,接群众举报称,长沙市开福区某大药房星萱店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高达48元/盒,哄抬防疫药品价格。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即组织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15日,当事人以12元—16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从11月29日的28.5元/盒大幅提升至12月15日的48元/盒,远高于市场价格,最高进销差价率达300%。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目前,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进一步深挖锁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下一步,将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警示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明确要求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相关要求,加大涉疫物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七

宁乡某药店哄抬防疫药品价格案

2023年1月11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乡某药店哄抬防疫药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元、罚款1192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专项行动中,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市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规格:24粒/盒,生产批号:A2211082,有效期至2025年4月)销售价格由2022年12月5日的24元/盒上涨至12月6日的29.8元/盒,哄抬涉疫药品价格。经查,2022年12月2日,当事人以16.8元/盒的价格自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连花清瘟胶囊150盒。2022年12月5日,当事人以24元/盒销售100盒;12月6日上午,以23元/盒销售12盒。自2022年12月6日下午13时开始,当事人擅自将销售价格提高至29.8元/盒,截至12月6日19时11分,以29.8元/盒的价格销售10盒。当事人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在疫情期间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的从重处罚。

警示

物价是度量民生冷暖的温度计,物价稳则民心安。哄抬涉疫物资价格的违法行为,破坏的是市场秩序,扰乱的是民心安定,危及的是精准防疫。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予以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给不法分子架起了“高压线”,给老百姓吃下“定心丸”。

案例八

湖南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锅炉案

2022年12月6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专项行动中,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间后的锅炉房内有一台锅炉正在使用之中。通过调阅当事人“有机热载体锅炉”特种设备档案,显示该锅炉最近一次内部、外部检验合格的有效时间截至2021年7月;该锅炉2021年12月,外检项目不合格。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锅炉。

经查,2021年12月8日,当事人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对该锅炉进行了外部检验。2021年12月28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有机热载体炉外部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2021年7月至今,当事人没有按规定对该锅炉申请内部检验;2021年12月8日至今,当事人未根据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有机热载体炉外部检验报告》意见进行整改。2021年7月至今,在未申请内部检验及外部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当事人一直违法使用该锅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警示

有机热载体锅炉,以热传导液为加热介质,具有低压高温工作特性。使用维护不当,运行中容易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此案,警示教育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夯实隐患闭环管理,自觉强化“稳字当头”“安字为先”。

案例九

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2月20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专项行动中,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区高塘岭街道食品工业园望城大道67号的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查,2014年8月,当事人从诸城市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购进1个热水罐(编号:R2014301)、2个杀菌锅(编号分别为R2014299、R2014300)等特种设备,并投入使用。2014年8月至今,当事人持续使用上述特种设备,且从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警示

强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必要性、重要性,目的在于唤醒企业设备管理者在看重产量的同时,更要注重安全生产。企业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也是一种经济效益,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加大制度实施力度,配合好监管部门的例行检查和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案例十

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12月21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专项行动中,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小区5栋1#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2022年6月份仅6月4日做了一次维保记录,两次维护保养时间间隔超过15天,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四类……”的规定以及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有关约定。经查,按照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该小区的维保单价为250元/台/月。维保人员每15天维保1次并做好记录,每台电梯每半月的维保费用为1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警示

电梯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设施,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按照规定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会带来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预防减少事故发生,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不可或缺。(来源:长沙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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