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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捆绑销售……成都公布一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2023-01-18 11:42: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东)近期,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春雷行动2023”,加大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监管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涉嫌哄抬价格、虚假违法广告、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1月17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该局公布一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案

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管局经网络监控发现有人在微信销售抗原试剂,通过溯源发现为崇州的某药房有限公司提供货源。中江县、崇州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到该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药房负责人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查见其购进生产企业为浙江某公司生产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1000支,共计支付6000元。现场未查见上述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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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确认了其经营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票据,其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哄抬价格案

消费者举报称位于新都区大丰街道的成都市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药品。接线索后,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该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将“连花清瘟胶囊、复方氨酚烷胺片、布洛芬缓释胶囊、感冒清热颗粒、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川贝枇杷膏”等药品进行捆绑搭售。消费者不能单独购买“连花清瘟胶囊”,需花费9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搭配购买药店指定的上述药品才能购买到其所需要的“连花清瘟胶囊”。

该药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之规定,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106元、罚款124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药房哄抬价格案

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犀浦镇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房2022年12月6日以2.8元/盒的价格购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后,当日以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之后,又将上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售价上涨至12.56元/盒在网络平台销售。当事人在进货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抗原检测试剂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捆绑销售涉疫药品侵害消费者选择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称在某线上平台购买连花清瘟颗粒,下单后订单被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取消,要求必须捆绑其他药品才能购买配送,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简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在连花清瘟颗粒短缺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连花清瘟打包成药品组合包进行捆绑式销售,并拒绝消费者单独购买连花清瘟颗粒,存在强制搭售其他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94.08元,并罚款人民币1188.16元。

案例五: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药店虚假宣传案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药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药店内张贴有一张海报广告,内容有“重磅新闻 国际知名期刊刊发重磅利好消息 热炎宁治疗新冠肺炎获循证依据”“最新研究表明:中药热炎宁针对新冠肺炎有着明确的治疗作用!”等。该药店利用涉疫药品需求激增、群众购药紧缺之际,虚假宣传药品功效,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现已被邛崃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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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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