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辽宁省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严”的主基调,持续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以严格监管、严厉执法使市场规范化、有序化运行,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临近2023年新春佳节,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开展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监管与执法,针对销售过期食品、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开展查处,现公布8起典型案例如下。
1.沈河区太牛馅饼店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行为案
执法人员在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外卖餐饮服务者沈河区太牛馅饼店未在外卖平台经营店铺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核查,该店铺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河区太牛馅饼店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1.42元、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康平县康平镇福彦河鱼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淡水鱼案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平县康平镇福彦河鱼批发部销售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销售的鲤鱼(淡水鱼)的地西泮项目,框镜鱼、大泥敏鱼、小泥敏鱼(淡水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平县康平镇福彦河鱼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淡水鱼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铁西区长滩镇长胜副食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铁西区长滩镇长胜副食商店购进的“慕纷千层卷”50袋及“生肖杯”30个,至检查日分别超保质期25天和三个半月。该批食品超保质期后仍在货架销售,但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铁西区长滩镇长胜副食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4.皇姑区郝记手工饺子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皇姑区郝记手工饺子店内存放有若干面粉、食用油,用于制作饺子,当事人未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购买票据等相关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皇姑区故香熟食店使用未经清洁的食品容器案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皇姑区故香熟食店内用于盛放直接入口熟食品的托盘内外污秽,有肉眼可见块状不洁污渍。经查,该店未对此容器进行日常清洁,属于使用未经清洁、消毒的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辽中区戴某某销售假药案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辽中区某药房经营者戴某某销售的“虫草强肾王”产品疑似标注虚假批准文号,随即商请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进行联合调查。经成分检验,发现涉案产品非法添加违禁成分“西地那非”,并虚假标注批准文号。经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假药,涉嫌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7.辽中区新仁和药房未凭有效处方出售处方药行为案
执法人员对辽中区新仁和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顾客购买处方药时,在无法提供购药处方的情况下,该药房未履行审核义务,随意出售处方药品,属于未凭有效处方出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8.沈阳天天好再来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执法人员对沈阳天天好再来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从上门推销药品的个人手中购进复方丹参滴丸、替米沙坦片等药品。该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及相关自由裁量基准,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天天好再来大药房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沈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