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博龙阳光新能源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使用虚假资料宣传被处罚。
京怀市监处罚〔2023〕39号显示,经调查,北京博龙阳光新能源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情况下,在其官网描述的公司简介内容是高新和专利公司拥有国家专利60余项,经实际查询专利为41项。使用虚假的资料进行宣传,情况属实,当事人对这一违法行为无异议。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40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2月1日。
本网查询相关法律条文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笔者曾试图访问该公司网站,截至发稿前,网站无法访问。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博龙阳光新能源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博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注册资本128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