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明霞隆顺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京丰市监处罚〔2023〕63号显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24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2月2日。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明霞隆顺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何忠库。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批发;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玩具销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鲜蛋批发;鲜蛋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动自行车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箱包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电气设备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仪器仪表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用品销售等。
本网注意到,在去年3月,该公司曾因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0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