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7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涉及福建省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呋塞米注射液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8号 | 福建省泉州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呋塞米注射液案 | 福建省泉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91350500156105132N | 苏少鹏 | 当事人销售的呋塞米注射液(批号:20220102)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共售出660.8盒,实际销售产品进价为18674.21元,实际销售产品收入为19625.76元,实际销售产品的差价为951.55元。 经检验“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呋塞米注射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951.55元(玖佰伍拾壹元伍角伍分)。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2月6日。 |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8号(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