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以来,大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和强力震慑13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期)典型案件6起:
产品质量类
案例一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案情概述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案例二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案情概述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案情概述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案例四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案情概述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案例六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案情概述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