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锦香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顺市监处罚〔2023〕76号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销售“甲鱼烩公鸡”1盒,销售价格每盒188元,销售金额188元;“阿胶固元糕”5盒,销售价格每盒268元,销售金额1340元。上述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528元。其中“甲鱼烩公鸡”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5日,保质期10个月;“阿胶固元糕”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同时查明,当事人为“稻香村”品牌经销商,因其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当事人朋友所寄卖的非“稻香村”品牌产品,所以无相关进货台账。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平方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罚款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28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了解,《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第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天眼查信息还显示,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公司还曾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锦香盈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仲彩霞。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化妆品、文化用品、服装、五金交电、建筑建材(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卫生用品、鞋帽、针纺织品、日用品、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蛋、机械设备、消防器材、金属制品;餐饮管理;房地产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