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14日,绍兴海关发布关于新昌县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缉违字〔2023〕0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绍关缉违字〔2023〕0003号
当事人:新昌县昌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悦,海关编码3306969D2L。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街道新岩路6号。
2022年11月,当事人委托嵊州百凯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绍兴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296320221000000221,申报品名纺机配件(综丝),申报商品编号8448499000,申报数量2752.33千克,申报金额60052美元,关税税率为3%,已缴纳税款合计70195.21元人民币。经查,上述纺机配件应归入商品编号844842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
经我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违法货物价值512994.69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4518.7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税单复印件资料、货物购汇付汇记录、归类认定书、报关单项下合同箱单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委托报关协议等复印件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的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