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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田家庵张诚口腔诊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62号

2023-02-24 11:40: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田家庵张诚口腔诊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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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3]62号

当事人:田家庵张诚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WQYP38X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银鹭万树城组团三20号楼1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2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发现田家庵张诚口腔诊所被列入异常名录。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田家庵张诚口腔诊所未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在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摄取证,并于2022年12月12日在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田家庵张诚口腔诊所于2022年7月7日被列入异常名录,是由于该公司未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四、网站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

2023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3]8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并于2022年12月11日公示了年度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从2021年度报告开始计算,下同),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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