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东莞市裕丰米制品厂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道)应急罚〔202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裕丰米制品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052403004W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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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振球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道)应急罚〔2023〕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0项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24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