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县孙氏商贸有限公司心连心超市正坝店)。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县孙氏商贸有限公司心连心超市正坝店)
渝开州市监处字〔2023〕16号
当事人:开县孙氏商贸有限公司心连心超市正坝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33744377
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鹤祥街39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鹤祥街39号的门市经营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用于散装食品销售称重结算的条码标签秤两台:(1)该超市大门口的产品编号为LS3TK22210276的条码标签秤标签有“条码标签秤,制造日期:2022年05月24日,工作温度:0°C-40°C,执行标准:GB/T7722-2020,制造厂家: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型号LS-615※LS3KCEP,最大秤量 6/15kg,最小秤量 40g,出厂编号:LS3TK22210276。”等内容。(2)散装食品销售区的编号为LS2M317350290的电子秤标签有“条码标签秤,工作温度:0°C-40°C,工作湿度:5%-85%R.H.,制造厂家: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型号:LS2X※MEC ,最大秤量6/15kg,最小秤量40g,出厂编号:LS2M317350290”等内容。上述两台条码标签秤自从购买后一直未进行检定,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明。该店积极整改已于12月7日及12月12日分别对编号为LS2M317350290及编号为LS3TK22210276的电子秤进行检定并检定结果为合格。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条码标签秤为《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应实施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书以及负责人孙志勇及店长周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页、收银小票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检定合格证明照片打印件2份 ,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2023年1月11日,本局采取书面方式(字号:渝开州市监告字〔2022〕31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等。本局告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有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决定依法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器具两台,具有从轻情节,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具有从重情节,综合裁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