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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

2023-02-28 19:28: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

渝开州市监处字〔2023〕17号

当事人: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62TH51

经营场所:重庆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安康街226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烟草制品零售。百货、服装、家居用品、日用品、化妆品、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儿童玩具、箱包、计生用品、洁具、餐具、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珠宝饰品、水产品、农副产品、水果零售及配送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4日,本局在疫情防控期间价格专项检查中发现重庆市开州区嘉鑫食品超市在部分商品销售中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为查清案情,本局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19日,在重庆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安康街226号从事食品、新鲜蔬菜、日用百货等商品的销售。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当事人通过促销牌上标明价格对比、向顾客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宣传促销活动信息,吸引顾客购买商品,其中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情况如下:

一、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4日,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以92.9元/桶的价格销售“多力特香压榨菜籽油5L”77桶,该商品促销牌标示“原价115.9元/桶,特价:92.9元/桶”。经查,并无该商品原价115.9元/桶的销售记录。

二、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4日,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以89.9元/桶的价格销售“5L多力甾醇玉米油”20桶,该商品促销牌标示“原价105元/桶,特价:89.9元/桶”。经查,并无该商品原价105元/桶的销售记录。

三、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当事人在促销活动中以19.9元/袋的价格销售“旺旺雪饼、旺旺仙贝”79袋,该商品促销牌标示“原价21元/袋,特价:19.9元/袋”。经查,并无该商品原价21元/袋的销售记录。

本局于2022年11月14日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本局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委托人、行政部经理的询问笔录,本局拍摄的现场检查图片、促销商品促销牌及促销商品照片、本局提取的部分促销商品交易明细及相关财务数据等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价格优惠虚假,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提交的整改后的部分商品标价照片、当事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2年2月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告字〔2023〕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增加所售的粮油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量,利用在促销牌上标示虚假原价与售价进行对比的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该行为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未造成社会影响,另外当事人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作为保供单位为抗击疫情和稳定当地商品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上述情况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编码《F0010070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警告;

3、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凭此缴款凭证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网点银行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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