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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关于遂溪县港门康华副食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市监北处罚〔2023〕02号

2023-03-07 16:05: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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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港门康华副食部,该副食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遂溪县港门康华副食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3MA50RDA88T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苏**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北处罚〔2023〕02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上述食品是从港门市场里面的散行购买的,当时共购买0.5市斤,花费4.3元。然后其将上述食品分成9袋,以每袋5元的价格销售。当事人购进该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也没要求供货者提供该食品涉及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包装标签。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者和生产者的证照信息,也未能提供该食品的销售台账,导致本局无法查明该食品的来源和核实当事人销售该食品的具体数量。本局认定上述食品是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且当事人销售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为0元。综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烤仔”9袋;2、罚款1500元。综上,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元。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1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3-03
公示截止期2024-03-03
处罚机关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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