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过调查核实,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202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注册资本1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曹义元。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5月20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07日);建筑设备租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制证书》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实体店经营);技术开发;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公园管理。
查询第三方平台天眼查信息获悉,该公司近年来有过多次行政处罚记录。
2022年8月,该公司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看丹街道办事处罚款20000元。处罚事由:2022年7月29日11时00分,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长4米,宽2米,面积为8平方米。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经查,该单位一年内是第二次因同一类行为受到北京市有关执法机关的告诫或处罚。
2021年12月,该公司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看丹街道办事处罚款2000元。处罚事由:2021年12月4日14时40分,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东方中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顺六条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燃气管道施工,行政机关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11月,该公司因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被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人民政府罚款10000元;“存在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罚款30000元。同年的6月至10月,该公司也均有行政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