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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侨昌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09 14:25: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3年3月9日消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发布关于侨昌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关检罚字〔2023〕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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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保关检罚字〔2023〕0003号

当事人名称:侨昌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晓峰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6层608室

海关编码:31224699DY

当事人委托上海安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批“95%氯氰菊酯原药”,报关单编号:222920200003223171,总数量9900kg,申报总价133650美元,完税价格920694元人民币。经查:95%氯氰菊酯原药,CAS: 52315-07-8,属于2015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列明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出口该批“95%氯氰菊酯原药”时以普通货物进行出口申报,未向海关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2862.4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2023年03月0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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