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广西】关于贵港市覃塘区益安堂药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贵市监处罚〔2023〕1004号

2023-03-09 17:08: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9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1004)。涉及贵港市覃塘区益安堂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种类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贵市监处罚〔2023〕1004

贵港市覃塘区益安堂药房

哄抬价格

91450804MA5NMF7TXC

曾健苗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市监函〔2020〕398号)要求,当事人所售连花清瘟胶囊、布洛芬片等药品进销差价率超过15%,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进销差价率超过15%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前已经自行改正,责令改正已无必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捌佰玖拾陆元整(¥896.00);(二)罚款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整(¥1344.00);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肆拾元整2240.00),上缴国库。

202336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让“小修小补”回归百姓生活

  • 重庆市永川区全力打造现代制造业基地 ...

  •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创新消费维权机制 ...

  • 2023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

  • 一些老字号企业守正创新营造消费新场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