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3〕09-04号),涉及泉州市健宁大药房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3〕09-04号
当事人:泉州市健宁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8MD61P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强韩;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前港村晋南鸿福小区1-2号店。
2023年01月13日,本局龙湖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 闽药监科便函〔2022〕108号,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前港村晋南鸿福小区1-2号店的泉州市健宁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执法人员依法打开当事人在“京 东”平台的“仁达康大药房旗舰店”,发现该店发布一款名为“欧 姆 龙HEM-CR24通用电子血压计臂带”产品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一款名为“丽洁引流袋胆汁体外医用一次性防返流防逆流导接集尿袋”其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至2022年06月13日)已过期,涉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于2023年01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当事人在“京 东”平台的“仁达康大药房旗舰店”,发现该店发布一款名为“欧 姆 龙HEM-CR24通用电子血压计臂带”产品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一款名为“丽洁引流袋胆汁体外医用一次性防返流防逆流导接集尿袋”其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至2022年06月13日)已过期。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名为“丽洁引流袋胆汁体外医用一次性防返流防逆流导接集尿袋”注册证编号为:苏械注准20172140999,注册人名称:苏州伟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7年06月13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闽药监科便函〔2022〕108号、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计算机提存笔录、网络截图、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告知函。
2023年0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3〕09-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1、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