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北京京立亦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3〕36号披露,经查,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宣传“ALL-ON-4全口种植”诊疗科目时使用“科学安全”的用语。当事人发布该广告费用是1000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查询相关法律条文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京立亦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刘朋。经营范围包括口腔科医疗服务;X线诊断科医疗服务。
通过查询第三方平台天眼查发现,该公司近年来有过多次行政处罚记录,如2019年就有过3次。当年7月,被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处罚事由:北京京立亦佳口腔门诊部《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3月,被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警告并罚款1万元。处罚事由:北京京立亦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放射诊疗设备未每年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2月,被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警告。处罚事由:北京京立亦佳口腔门诊部《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