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甘肃省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2022年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借鉴,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提振消费信心”,净化消费环境的目的。
一、强加消费未告知,依法调解获退费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6日,郭女士在麦积区某美容院体验护肤测试时,商家宣称护肤项目为500元,但在测试过程中却为郭女士使用了2000元的修复液,共计消费4000元,郭女士不认可,要求退回多收费用,商家不予,遂向消协投诉。经调解,美容院退还费用3580元,郭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服务消费纠纷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擅自调整服务项目,理应退还多收费用。
二、购车收费项目多,消费知情应保障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日,蔡女士在天水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上汽大 众SUV轿车一辆,经查询上汽大 众官网得知该车有购置税全免政策,而该公司却未告知蔡女士此项政策,同时还收取其它几项费用也未清楚告知本人,蔡女士认为不合理,遂要求该公司退还多收费用。经调解,商家退还多收费用12580元。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在本案中,商家并未将各种收费内容明确告知消费者,属于未享有公平交易的行为,理应退还强制消费的费用。
三、办卡遭遇店关门,调解维权把费退
【案情简介】马女士、王女士等在清水县某温泉培训中心接受预付款游泳服务,因疫情影响商家停业关门,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费用时遭商家拒绝,遂向消协投诉。经调解,经营者为马女士、王女士等9人退还预付款1008元。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费引起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本案中,经营者已与消费者达成约定,但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篡改汽车里程表,为民解忧获退赔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8日,高先生在麦积区某汽配城购买二手车一辆,此后高先生发现该车车体显示公里数比后台显示公里数少3万多公里,认为受到欺骗,遂要求汽配城退车或者进行赔偿未果。经调解,汽配城同意退赔8800元,高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篡改汽车里程表案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经营者理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五、电池充电突爆燃,车主烧伤获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8日,庞先生两年前在秦安县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某品牌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突然爆炸起火导致烧伤,与该专卖店协商赔偿未果,遂投诉至秦安县消费者协会。经调解,最终由电池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庞先生电动车维修费、医药费等共计7000元,庞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规定,经营者理应赔偿消费者损失。(来源:甘肃省天水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