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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二)

2023-03-14 10:08: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甘肃省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2022年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借鉴,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提振消费信心”,净化消费环境的目的。

六、买卖双方有责任,消协调解主公道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9日,蒲先生在麦积区某电瓶维修店购买电瓶5个,价值800元,使用5天后,电瓶出现鼓包问题,蒲先生要求电瓶维修店更换,该店以消费者使用不当为由推诿不予更换,遂投诉至麦积区消费者协会。经核实,双方都有责任,通过耐心调解,电池维修店同意更换电池或退款600元,蒲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消费纠纷案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没有认真查看说明书和使用方法,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也未提醒消费者使用注意事项,导致电瓶出现鼓包现象,虽商品不符合“三包”规定情形,但也要承担相应退换或维修义务。

七、三包商品有瑕疵,商家理应退换货

【案情简介】2022年1月30日,韩先生从甘谷县某生活店购买茶吧机发生出水故障,以产品质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商家履行三包义务未果,遂向12315投诉。经甘谷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系茶吧机进出水口螺丝松动导致无法出水。经调解,商家为韩先生更换了一台新的茶吧机。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由于商家销售的商品为原包装商品,消费者反映问题属于生产厂家出厂时的质量问题,虽然销售商家并不知情。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应当免费为其换货或者进行维修。

八、新车未提却受损,依法维权助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8日,田先生在武山县某车行购买家用汽车一辆尚未提走,商家为其挂牌时将车撞损,田先生要求退车退款115000元未果,遂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经调解,商家同意对受损汽车进行维修,并赔偿一万元,田先生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商家将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撞损,理应承担修理及赔偿责任。

九、衣物干洗遭丢失,财产损失理应赔

【案情简介】史女士投诉称,其在秦州区某国际洗衣店接受干洗服务时衣物丢失,要求该店赔偿未果。经执法人员核实并调解,洗衣店同意赔偿900元,史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洗衣店在干洗过程中丢失衣物,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自由购物无障碍,无理由换货保权益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3日,某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张家川县某店购买了马甲,回家后发现衣服开线,立即将马甲送到店内退换,商家表示再无此码衣服可换,要求加价购买其他类服装,消费者不予,双方产生纠纷。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消费者购买的衣服在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显然符合退货、换货和维修条件,经营者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责任。(来源:甘肃省天水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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