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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霸王条款”!浙江公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十大典型案例

2023-03-14 14:47: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市闻 记者 曹吉根)“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些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有哪些?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2022年度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十大典型案例可以让消费者看个明白,以利于在今后签订格式合同时候能注意到自己权益。

2022年,浙江省局在全省范围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治理工作,围绕住宅装修、供用电水热气、校外培训、新能源汽车、网约车等重点行业和新兴领域,约谈企业2517家次,发放行政建议书397份、责令整改通知书520份,立案查处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件1036件。

浙江省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是为了警示经营者公平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提醒消费者审慎签订带格式条款的合同。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完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制,持续加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集中精力纠正清理一批重点热点行业的合同“霸王”条款。

一、杭州某理发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某理发店委托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制作、美容价目指导手册和VIP卡,后当事人把手册和VIP卡摆放在经营场所二楼美容服务部的桌面上,其中VIP卡上注有“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等字样;指导手册第一页第五项有“会员卡办理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用完为止”的描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及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条款的行为。2022年9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宁波市鄞州区某经营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某经营户,于2022年8月在“抖音”直播宣传的网页中标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珠宝下应店所有”“活动期间所有消费均有精美礼品赠送”等字样,但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等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2022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嘉善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嘉善某公司在从事学龄儿童的语言、绘画、音乐、舞蹈、体育培训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课程销售协议》规定“选定班别后采用固定班上课,不能跨班上课或更换课程上课”“请假制度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认知获赠课程不属于本协议销售的课程,具体由乙方负责解释”等内容,并用该协议书和学员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因此,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0月,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嵊州市某化妆品商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为招揽顾客,提高该商行的知名度,于2022年6月24日以125元/500张的价格自行在淘 宝上定制了一批代金券,代金券数量共计500张。该代金券上印有“代金券¥88元……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并注明:消费满200元即可使用,消费前请出示此券;此券不找零不兑换;本店采用1对1专属服务,来电前请提前预约;此券不与特价活动同时使用,请保存好此券,遗失不补;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2022年11月,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案例1、2、3、4,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仙居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仙居县某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告示牌上标示:“温馨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品。敬请配合,谢谢您的理解!”,使用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2022年12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案例5,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温州市某服务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案

当事人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经营二手车,现场每辆车都有标价牌,牌上右下角用小字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具体以实车车况看样为准”,经营者的格式合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属于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2022年8月,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江山市某婚礼策划工作室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当事人江山市某婚礼策划工作室将事先准备好的空白“8090婚礼服务协议书”,用于与消费者商定婚庆事宜,协议上有“……五、乙方要遵守协议的服务条款,尽心尽力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婚庆服务。乙方不论什么原因不能为甲方提供婚庆服务的,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论什么原因改变婚礼日期或取消婚礼,定金不再退还。”等内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产生定金纠纷的事实,不退还定金,免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属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免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2022年11月23日,江山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提示】案例6、7,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八、安吉某干洗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当事人安吉某干洗店在其给予消费者的洗衣凭证中写明“取衣时间超过一个月,衣物损毁本店概不负责”字样,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6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九、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当事人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时,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除经过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额外要求买受人签订其事先拟定未经备案的《购房确认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购房确认书》中含有格式条款,但该格式条款未经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备案,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一)项“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行为。

《购房确认书》规定“第8项法律后果8.1逾期支付房款的,您应按照未付房款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8.2如您构成本确认书下重大违约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向您收取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9.8如出卖人同时期内发生逾期交房,同时期内配套设施交付以及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相应顺延,顺延期限同逾期交房期限。如同时期内发生两项以上交付条件以外的设备设施逾期交付的按最长一项计算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且出卖人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以房屋总价款5%为限。”等条款。上述格式条款将买受人的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款的20%,将出卖人(当事人)的违约金总额约定为房屋总价款的5%为限,买受人的违约金为出卖人违约金四倍,远远高于出卖人的违约金,有违合同公平原则,该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022年11月,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当事人浙江某燃气有限公司自2022年初起使用名为“用气合同(居民)”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内容为“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通气之日起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2022年9月,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提示】案例8、9、10,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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