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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3-03-14 21:55: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李嘉)3月14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联合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2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类案件和调解挽回消费者合法权益类案件,主要涵盖食品安全、住房、装修、旅游、美容、虚假宣传等社会热点问题。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及全省消协组织将继续努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服装案。2021年11月,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服装店销售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服装店开展执法检查后发现,该服装店内标识有耐克商标的服装共355件,吊牌价共计5.69万元;案发前共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共计545件,销售金额12.06万元,违法经营额合计17.75万元。该服装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关岭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没收其违法商品,并处10.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案。2022年6月14日,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县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苏打酒24件、雪碧126瓶,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XO酒9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0.8万元,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0.78万元。该音乐餐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九十七条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其违法产品,对其违法行为分别处5万元和0.5万元罚款。

3、遵义市购房定金不退还住建部门帮调解案。2022年4月7日,消费者刘某通过市长信箱投诉称,某公司非法占有其4万元定金。经贵州省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刘某于2021年7月31日与该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了该公司开发的项目住宅1套并交纳4万元定金。后因刘某认购的住宅处于抵押状态,遂与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认购协议,公司承诺2022年3月退还刘某定金,但一直未按期退还。经贵州省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双方协商,该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将定金退还刘某。

4、某酒业公司虚假宣传案。2022年4月8日,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堆放有“王立安烧坊酒(丰碑)”酒4000件、“王立安烧坊酒(百年芳华)”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传承)”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酱韵)”酒240件。上述产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标注有“茅台酒创始人”字样,但该酒业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及本身与“茅台酒创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有效证据。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茅台酒创始人”文字,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和茅台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4.5万元。

5、某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2022年7月13日,某游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文称,某旅行社带团导游采取道德绑架、言语攻击、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游客购物。7月15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该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经查,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中载明的《旅游活动自愿项目协议确认表》上没有具体体现购物店名称、地址,对购物安排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该旅行社带团导游李某杜撰故事,诱骗旅游者在3家购物店购物共计34233元,获取购物利润分成6736.95元。2022年8月26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36.95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吕某和导游李某分别罚款2万元和1万元、李某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6、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贵阳市某烟酒行在售商品有标称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的侵权产品20瓶,违法经营额达6.76万元,且该烟酒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共计23.66万元的行政处罚。

7、玉镯变玛瑙消协助退款案。2022年3月15日,消费者李某向安顺市镇宁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6月11日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个价格3.8万元的黄龙玉手镯,于2022年1月拿到鉴定机构做质检后发现是玛瑙。李某认为珠宝店以“玛瑙”冒充“玉”,要求退款退货,多次与珠宝店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镇宁县消协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李某投诉属实,珠宝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该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经调解,珠宝店退款3.8万元。

8、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1年12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线索,消费者投诉某平台入驻的某商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调查核实,该商家通过某平台注册网店经营化妆品,于2021年9月向投诉人销售5盒超过使用期限的“薇诺娜防晒霜”,涉案金额60元。该商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商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9、装修履约不完全消协调解获赔偿案。2022年10月25日,消费者原某向贵阳市观山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21年11月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制了一套柜体,价值9.32万元。安装完成后,消费者发现该公司为其安装的柜体品牌只有20%是合同约定的多睿诗品牌,其余80%为其他品牌,消费者觉得与约定不符,要求赔偿。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赔偿6万元。

10、某广告公司代理违法广告案。贵阳市南明区某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代理“纳米级冻干粉”化妆品广告宣传时,暗示该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在代理“护眼明目贴”普通产品的广告宣传时,暗示该款产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在代理“梵杰希抗皱精华液”“印尼苗根生”“古代中医四大宝典”“鑫势俐节电器”“天天通黑金魔磁裤”五款产品的广告宣传时,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2万元、没收广告费用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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