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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海关关于永州凯翔鞋业有限公司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15 17:42: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3月6日,永州海关发布关于永州凯翔鞋业有限公司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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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海关关于永州凯翔鞋业有限公司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州凯翔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梧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瓷业总公司厂区内(东安县白牙市镇东新路4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749628192

海关注册编码:4312941184

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经海关批准备案C491119A0060号加工贸易手册,手册结束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0日。手册核销前,2022年11月20日,当事人向永州海关申报内销补税C491119A0060号手册项下料件,当事人向海关报告内销了PU人造皮革63平方米、贱金属配件(鞋扣)1390个。经查,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向海关申报内销补税时遗漏申报PUA人造皮革62平方米、贱金属配件(鞋扣)1364个。遗漏申报料件后因脱皮掉色,于2021年4月12日被当事人移交销毁。经核定,遗漏申报补税料件完税价格为3127.02元,少缴税款724.53元,其中关税281.43元,增值税443.1元,货物价值为3851.55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稽查结论、报关单、核销申报表、销毁处置材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州海关关于永州凯翔鞋业有限公司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州海关

2023年03月0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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