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获悉,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东县阿婆角八号渔港餐饮店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东市监处〔2023〕10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惠东市监处〔2023〕100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2月2日下午,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婆角站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依法对惠东县阿婆角八号渔港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现场经营者陈培铠无法提供查验食品供货者许可证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的台账材料,涉嫌属于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注:亚婆角站于2022年10月9日向该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于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限内完成未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问题的落实整改,并经当事人签收确认】。经询问调查,该店陈培沓对惠东县阿婆角八号渔港餐饮店涉嫌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予以供认不违。本案在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未产生社会 危害后果,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 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此,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遵循原则,给予本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档次。以上有:一、经营者陈培铠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陈培沓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二、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用于证明亚婆角站工作人员就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文书号:惠东市监责改〔2022〕30023 号):证明亚婆角站工作人员2022年10月9日就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事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依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详细事实等。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食品经营者经责令改正后仍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情形,构成食品经营者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东县阿婆角八号渔港餐饮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法人: | 陈培铠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 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5 |
公示截至期: | 2026/03/15 |
处罚机关: |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