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坪山区振全轮胎店销售无厂名厂址、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的产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坪处罚〔2023〕石井9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市坪山区振全轮胎店(张振全)销售无厂名厂址、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的产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结果: | 罚款4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坪山区振全轮胎店(张振全)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EKPCM2T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5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