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坚持服务大局、执法为民,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百姓日常消费、衣食住行、个人信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了系列执法行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液化气短斤缺两、变相提高价格案
2022年1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5公斤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实际充装数量不足14公斤,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充装重量,属于短斤缺两、变相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累计短缺充装液化气重量为30556.07公斤,违法所得272557.24元。
当事人销售液化气短斤缺两、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没6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液化气充装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广大液化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女装店在直播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7月,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直播间进行检查,发现其在销售“厂花推荐蝴蝶结小衫”等服装时,将普通纤维面料虚假宣传为“桑蚕丝”面料,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在直播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直播购物平台因其便利、直观等因素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虚假宣传、维权困难等问题普遍存在。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新业态新领域监管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技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经营食品案
2022年4月,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启东市某烘焙店通过淘 宝购买金银箔粉,产品标签上明确注明“仅供装饰,不可食用”。当事人将其用于制作蛋糕,现场展示柜内有添加金箔的蛋糕样品。
当事人使用非食品添加剂金银箔粉制作、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涉案“金箔”、“银箔”及蛋糕,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含金银箔粉的食品频频出现,成为消费噱头,给消费者造成了健康隐患。金银箔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四个最严”,强化食品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案例四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服务部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销售一款具有增强免疫力的“辅酶Q10”保健食品时,利用现场会销、网课、微信推送链接、宣传单等方式虚假宣称该保健食品有治疗冠心病、抢救心力衰竭、抗心肌缺血等医用功效,混淆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
当事人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知识盲区,让其误以为保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该案的查办戳破了不法分子利用免费试用、赠送礼品、专家义诊、养生讲座蒙骗消费者的谎言,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涉老“食品”、“保健品”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五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门某加油站销售以次充好车用汽油案
2021年11月,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南通海门某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开展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以92号、95号汽油混合后冒充95号汽油对外销售,以次充好,谋求差价。
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罚款7.57万元。
典型意义
92号和95号汽油长时间混合使用容易出现爆震,影响动力。该案的查处,对引导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能盲目追求利益、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着重要的教育意义。
案例六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以及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11月,执法人员在某售楼处发现包含有姓名、住址、电话等内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4389条,且工作人员无法说明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渠道。售楼处对尚未销售结束的楼栋模型标注“售罄”字样,营造楼盘紧俏热销的假象,误导消费者抢购。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并处罚款13万元。
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易被各种渠道所窃取。该案的查处,体现了数字化时代,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担当意识。
案例七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直播平台对外销售一款飞碟发光玩具球。该飞碟发光玩具球无任何中文标识,也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编号。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至案发时已在其直播平台销售上述玩具223个,货值6225元,获利816.66元。
当事人在其直播平台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6.66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生产商的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局。
典型意义
国家高度重视儿童玩具产品质量,将儿童玩具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关注,始终以最严格的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人身健康。
案例八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按照公示内容将中奖奖券全部投放市场的不规范促销行为案
2022年1月,通州区某超市开业促销时印制了2000张活动宣传单页和2000张抽奖券,用于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经查,该超市将上述2000张奖券中的4张特等奖、5张一等奖、3张二等奖、26张三等奖、26张四等奖奖券挑出,未投入抽奖箱中。该超市未按照公示内容将中奖奖券全部投放市场,没有兑现承诺的奖项数量。
当事人未按照公示内容将中奖奖券全部投放市场的不规范促销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有奖销售是商家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应当按照公示内容如实投放奖券和奖品,兑现承诺。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行为露头就打的决心。
案例九
海门某厨具经营部销售未经认证、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案
2022年5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未经CCC认证,部分燃气灶具伪造厂名厂址。
当事人经营未经认证、伪造厂名厂址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没收涉案燃气灶具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对家用燃气灶具实行严格的许可监管,必须持有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使用。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意识,对引导经营单位落实查验义务、消费者强化质量辨识,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南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参茸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2年5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西藏肾宝肾、二十六味肾宝丸、糖尿康丸、老中医、灵芝孢子粉等五类食品标签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等标识。经检验,西藏肾宝丸检出化学物质“他达拉非”,二十六味肾宝丸、老中医检出化学物质“西地那非”。
当事人销售含有他拉达非、西地那非成分食品的行为,属于销售添加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已涉嫌构成犯罪。南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不法经营者通过明示或暗示具有治疗效果的宣传用语误导、欺诈消费者,妄图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本案食品添加了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食品安全,强化行刑衔接,重拳严厉打击。
(杨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