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日前,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湖南飞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交罚字﹝2022﹞第13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交罚字﹝2022﹞第132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4 |
处罚内容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187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湖南飞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台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属于一般违法程度,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整(¥5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2年12月08日20时24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金岸学生公寓-西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京都驾驶牌照号为湘AF87133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通过飞豹出行APP软件,从金岸学生公寓-西门承接三名乘客前往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家居生活广场负一楼春丽和金刚小酒馆进行营运。经查:湘AF87133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均为李京都,李京都用本人身份信息和湘AF87133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飞豹出行APP软件上进行登记注册,注册成为湖南飞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用户,主要用于从事网约车服务。飞豹出行APP软件是湖南飞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手机APP软件,飞豹出行APP软件由湖南飞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管理,该公司通过飞豹出行APP将订单派发给驾驶员,所得收益直接支付到该公司后,分派其中部分费用给驾驶员。执法人员要求李京都出示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李京都现场提供了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未能出示了湘AF87133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湖南飞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李京都来路口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并对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签字确认,承认其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