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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知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2023-03-22 17:09: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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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中知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知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1GC788U
工商注册号110302026444786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严*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原名中知产(北京)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 再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与XX县XX旱黄瓜研究所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委托代理合同,收取该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付XX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的6万元代理费,于2021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XX旱黄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20日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代理该商标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XX县志(1986-2002)》第468页、473页中仅有对“马芳营旱黄瓜”的记载,没有“XX旱黄瓜”的记载,为了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提供出版时间满三年,有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明确记载的公开出版物、国家级专业期刊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产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的有关要求,时任当事人副总经理的白X与申请人沟通后,由白X找到商标局附件的一个打印店,让店内工作人员通过修图技术将当事人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XX县志(1986-2002)》第468页、473页中的“马芳营旱黄瓜”修改为“XX旱黄瓜”。为了满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出具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的有关要求,白X与申请人沟通后由白X委托上述打印店工作人员使用修图技术做一个假的电子章,为了提高假的电子章的可信度,白X通过百度搜索找到一个与农业相关的“XXXX大学图书馆”公章的图片,参照该图片使用修图技术做了一个假的“XXXX大学图书馆”的电子章,在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XX县志(1986-2002)》封面、版权页、第468页、473页的打印件上加盖上假的电子章。 又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6日与XXXX自治县畜牧综合服务站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秦皇岛XXX羊绒有限公司代XXXX自治县畜牧综合服务站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的6万元代理费,于2020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提交了“XX绒山羊”、“XX绒山羊绒”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上述两件商标申请分别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代理上述两件商标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XXXX自治县志(1979-2004)》中没有“XX绒山羊”、“XX绒山羊绒”的记载,为了满足前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有关要求,白X与申请人沟通后,由申请人提供修改后的文本内容,由白X委托前述打印店工作人员使用修图技术对当事人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XXXX自治县志(1979-2004)》相关页面进行了修改,在第468页“羊产业化”部分添加了“XX绒山羊”有关内容,在第474页“羊品种改良”部分整段添加了“XX绒山羊绒”的有关内容,并在《XXXX自治县志(1979-2004)》封面、版权页、第468页、474页的打印件上加盖上前述假的“XXXX大学图书馆”的电子章。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审查周期较长,为了避免在申请过程中XXXX自治县畜牧综合服务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效,白X与申请人沟通后,委托前述打印店工作人员使用修图技术将XXXX自治县畜牧综合服务站提交的该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有效期限从“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9日”修改为“2020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9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8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6-20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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