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
突出广告导向监管
持续推进系列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房地产等
重点领域广告违法行为
有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示
一批广告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郯城和谐医疗美容门诊部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两则医疗美容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其中一则“果酸焕肤美容”广告,宣称用于“黑头、闭口、痤疮、黄褐斑、皮肤光老化(皱纹)、角化性疾病、炎症后色素沉着、痤疮疤痕等治疗。”该美容服务使用的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和“液体敷料”,产品资质证明材料和说明书标示的产品功效和用途均未体现当事人宣称的治疗功效,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万元。
案例二
临沂沂州医院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的内部科室利用自设网站对外发布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患者形象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内部科室发布未经审核医疗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1000元。
案例三
临沂市大光明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大光明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葆顺堂医用护创软膏”和“巴卫宁袪疤凝胶”。当事人未经权利人授权销售以上两种注册商标产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案例四
临沂万鸿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案
当事人在平邑信息港有发布万城蓝钻瑞府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之规定。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案例五
平邑广电互联网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平邑电视台生活频道发布广告,该广告属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案例六
平邑县天德堂医疗器械销售部发布虚假广告、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在平邑电视台生活频道发布广告,该广告属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器械广告。当事人纸质广告中存在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疗效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纸质广告发布含有“国家唯一批准能治疗股骨头坏死的外用贴膏”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800元。
案例七
莒南县传龙全羊馆(王传龙)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上宣传含有“王记独一家肚包肉”“品质第一”等内容的广告,广告中使用虚假的宣传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金明寓世纪君悦项目预售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元。
案例九
郯城县思颖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为顾客提供美容美体的房间内墙面上长期张贴标示绝对化、夸大性词意和涉及医疗用语、疾病治疗用语的广告宣传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十
六顺人生(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传梅在直播基地通过快手平台以互动直播、连麦等方式进行介绍、宣传和销售“六顺人生”品牌凝胶糖果、压片糖果、豆奶粉、梨膏糖过程中,宣称其销售的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532.72元。
案例十一
沂水新希望慧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主要从事贷款信息咨询服务业务,没有从事贷款等金融业务。当事人利用户外喷绘广告以及店堂广告,对外发布内容为“慧农科技专业贷款 新希望集团旗下 专业贷款”、“新希望集团 慧农科技 惠农科技服务牌 办贷款找我们 下款快 利息低 无其他费用”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7500元。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各广告主体引以为戒
合法、合规发布广告
市民如有发现
虚假违法广告的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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