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获悉,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市惠城区永鑫电动车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城市监水口处罚〔2023〕12号。
信息显示,惠州市惠城区永鑫电动车行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其产品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涉案货值金额为2200元,违法所得为20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市惠城区永鑫电动车行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1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惠城市监水口处罚〔2023〕12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其产品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涉案货值金额为2200元,违法所得为201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惠城区永鑫电动车行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法人: | 邱思军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01元; 2、罚款人民币22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2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 0.020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1 |
公示截至期: | 2024/03/21 |
处罚机关: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