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食品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制止食品浪费乱象,涵养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向社会公布一批反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一、临海查处某团体餐供应单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临海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团体餐供应服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场所摆放着写有三种不同价位团体套餐的牌子,三种套餐均未标注合适的用餐人数,点菜区未设置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菜的标识,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禁止浪费食品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经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团体餐由于套餐相对固定、就餐人数变化大、口感等各种原因,是餐饮浪费的重灾区之一。作为团体餐供应单位,应该对套餐对应的就餐人数有明确公示,在就餐实际人数变化时,应及时提醒消费者适当调整套餐内数量或主动减少菜量,避免食品浪费。本案中当事人未尽到主动告知义务,也未在点菜区域设置提醒标识,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临海查处某医院单位食堂未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3月,临海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某医院的单位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厨余剩菜较多。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食堂只提供一种规格的餐食,不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也未设置提醒按需适量点菜的标识。经询问,食堂管理人员承认未对员工进行反浪费相关培训,当事人员工也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于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和实施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经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当事人作为医院单位食堂,虽然不对外经营,但没有制定和实施食品浪费措施,造成员工节俭意识淡薄、用餐浪费,应依法予以惩处。
三、临海查处某网络订餐单位设置高额起送价案
2023年3月,临海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线上巡查中,发现某凉皮店在网络订餐平台设置的外卖起送价为50元,明显超出同类店铺10-20元的起送价。经查,该凉皮店提供的一人份食用商品售价在20元以内,未达到起送价只能凑单多点,该行为易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经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网络订餐单位设置起送价,应在核算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把握好合理区间,尊重消费者自主合理点餐的权利。本案当事人设置的起送价明显高于同类行业标准,导致部分消费者不能按需点餐。临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法规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经营。
四、临海查处某自助餐厅未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案
2023年3月,临海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某自助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根据大人、小孩收取不同的费用的价目表,但只提供一种规格的餐具给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为节约开支只购买了一种规格的餐具,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没有尽到主动告知消费者适量取餐的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经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示消费者适量取餐。因为任取任吃、不能打包等特殊性,自助餐厅成为了“浪费”的重灾区,当事人作为自助餐主体单位,未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未主动告知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导致食品浪费,应依法予以惩处。
为倡导厉行节约、防止餐饮浪费,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自3月21日起,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广大消费者在日常就餐过程中遇到诱导或误导超量点餐行为的,欢迎及时拨打12345进行举报。
(来源:临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