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佳华恒润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1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罚〔2023〕17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佳华恒润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4EN3W01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3179622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林林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2年3月29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北京锋华正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蛋黄软饼(蔓越莓口味)、蛋黄软饼(椰奶口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蛋黄软饼(椰奶口味)(烘烤糕点)(抽样基数24盒;报告编号No:CJ10YP22033939T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3”高于保准指标“≤1”。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蛋黄软饼(蔓越莓口味)(烘烤糕点)(抽样基数24盒;报告编号No:CJ10YP22033950T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1.2”高于保准指标“≤1”。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食品于2022年3月21日,由北京佳华恒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北京泽韩食品有限公司。再于2022年3月26日由北京泽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北京锋华正茂商贸有限公司。上述食品北京佳华恒润商贸有限公司共售出2箱,销售价156/箱,共计金额为312元,无库存。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及该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12元,货值金额312元。 2022年04月29日天津市太师来食品有限公司对北京锋华正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被抽检产品“蛋黄软饼(椰奶口味)(烘烤糕点)、蛋黄软饼(蔓越莓口味)(烘烤糕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天津市太师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经营资质、生产及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产品对比照片等证据材料,我局对该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审核,2022年06月09日给出审核意见,综合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我局对当事人的调查结果认可该公司提出的假冒异议。两种口味共销售18盒,售价12.5元/盒。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12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1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6-3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