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城管罚字﹝2023﹞第7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城管罚字﹝2023﹞第78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29 |
处罚内容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城管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6日12时3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至位于长沙县泉塘街道新长海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找该小区物业经理梁伍军,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查:新长海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小区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堆放点设置在H栋负三楼,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居民装修建筑垃圾处置,当天上午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联系湘AW17T9车主李军(另案处理)至该小区H栋负三楼装修建筑垃圾堆放点,装载装修建筑垃圾外运处置,当天已装载外运了一车装修建筑垃圾。执法人员要求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当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其不能提供,执法队员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3年3月17日、21日当事人李军和新长海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经理至泉塘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双方都承认2023年3月6日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李军(另案处理)驾驶湘AW17T9轻型自卸货车共同运输处置装修建筑垃圾一车(6立方),但未取得建筑核准处置审批手续,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经依法检查、拍照及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当事人湖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