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临澧县应急管理局对临澧县安盛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常临)应急罚﹝2023﹞执法大队-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常临)应急罚﹝2023﹞执法大队-1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30 |
处罚内容 | 对改变工房用途,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超核定人员作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3.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改变工房用途行为未遵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3条“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的规定;超核定人员作业行为未遵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7.2.2条“1.1级工房每栋工房定员1人;当隔离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2人,单人单间”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2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临澧县安盛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安全隐患:1、改变工房用途。26#包装车间(1.3级)从事内筒效果件装填作业。2、超核定人员作业。51#组装装药工房(1.1-2级)核定作业人员2人,实际作业人员3人,超员1人。 |
处罚依据 |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该公司提出提前复查申请,经复查该公司隐患已提前整改完成,存在主动消除的情节,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用)》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规定。 |
处罚机关 | 临澧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724MB17621114 |
数据来源单位 |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724MB1762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