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应急管理局对澧县湘兵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厂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常澧)应急罚﹝2023﹞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湘常澧)应急罚﹝2023﹞2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30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已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常德市澧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723MB117925X1 |
数据来源单位 |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723MB117925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