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3月24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巴林左旗林东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一案中,得知该烟酒行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五粮液浓香型白酒是从赤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2023年3月16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赤峰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13个品种111批次货值51.27万元的商品不符合正规产品的特征,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曾于2020年9月24日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被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过行政处罚,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主观故意。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产品数额较大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斩链条、摧网络,通过追查左旗一烟酒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顺藤摸瓜追查到松山区该商贸公司,成功查办一起销售商标侵权重大案件。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销售侵权商品,严重扰乱了白酒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加强政企合作,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产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彦浩特镇某熏蒸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巴彦浩特镇某熏蒸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13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阿左旗公安局转来的线索,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熏蒸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群内通过转发“健康兵法”视频直播链接以及节目回顾等方式对某品牌口服液的功能及用途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是虚假宣传案件中最常见的,也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虚假宣传尤其是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打击,既是落实食品监管责任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老年人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1月12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餐饮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食品原料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3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材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和(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本案的查处,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惩处,同时,也是对食品生产加工者主体责任的强化。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2月7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6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交线索,对内蒙古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采集噪声样本时的采样方法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5.1.2条的规定,未将原始数据有效保存,导致数据、结果无法复核,采样器皿未清洗干净导致样品受到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该案件有助于提高检测机构的诚信度和专业水准,震慑同行业,促进企业遵守法规,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威慑力,从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赤峰市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1月6日,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赤峰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14日,赤峰市克旗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赤峰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问题。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赤峰市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纠自查,切实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项目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月11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项目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2月6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阿拉善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项目部使用的2台乘客电梯到期未申请检验,且在申请报停期间使用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乘坐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会给乘客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局始终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盟某专科医院未经审查发布不符合规定医疗广告案
2023年2月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盟某专科医院未经审查发布不符合规定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2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阿拉善盟某专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带有明显广告性质文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医疗机构未经审批在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医疗广告及虚假医疗信息等问题日益突出,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及商业化的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公益形象,更严重影响了患者正常的判断和诊治。该案的查处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医疗广告发布审查及监管秩序。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盟某公司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3年3月3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盟某公司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根据该举报线索对阿拉善盟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淘 宝平台上店铺销售页面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而使用人是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管理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略有不同。基于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必须通过使用管理规则公开相关的使用条件、申请程序等,以使相关主体可以申请并获得该证明商标的使用权。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对注册人权益的侵犯。(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