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执行《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全市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宣传引导,杜绝食品浪费现象。
案例一
定海区某竹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定海区某竹餐饮店未在店内布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也未主动提醒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现场发现浪费情形较为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店内如何进行反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也进行了相应的指导。
案例二
定海区某路大食堂、定海区某滋美食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12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执法人员对定海区某路大食堂、定海区某滋美食城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两家快餐店均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建议上述两家快餐店设置小份菜。
案例三
普陀某氏炸酱面馆未在外卖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案
2023年3月3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中,发现某氏炸酱面馆未在外卖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对店内如何进行针对其网络经营时关于反食品浪费提醒也进行了相应的指导。
案例四
新城某龙虾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3年4月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时,发现舟山市新城某龙虾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店内服务人员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尚属首次,且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于当日即完成整改,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高新区某小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6日,舟山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小餐饮店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进店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无服务人员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提供了反食品浪费海报与桌贴,现场指导当事人进行张贴,并呼吁现场的消费者适量点餐。
案例六
六横某蛋糕店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浪费粮食(边角料)案
2023年3月2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对辖区某蛋糕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时,将加工奶油蛋糕时的可食用边角料直接丢弃于垃圾桶中。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合理处置边角料造成食品浪费的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打包出售,未发生二次浪费情况。
温馨提醒
《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来源:舟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