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湖南)网站消息,近日,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同足浴馆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县执卫健罚字﹝2023﹞第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县执卫健罚字﹝2023﹞第2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06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 |
违法事实 | 2023年02月17日15时0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湘龙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易建林、彭雄对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Q26栋117、118号的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同足浴馆依法进行检查。经查,该门店正在对外营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字号为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同足浴馆,经营者为汤卉,营业面积44平方米,有2名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已过期(有效期至2018年6月19日,姓名为汤卉、汤某)。该门店自2017年06月13日开始营业,但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的《卫生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至2023年1月19日止,另案处理,已拍照取证)。执法人员指出其未获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法,依法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同时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湘龙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经营者汤卉来到我队接受调查,并承认了其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2023年2月2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长沙县湘龙街道乐同足浴馆(经营者:汤卉)重新办理了《健康合格证明》,改正了违法行为。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及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因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处罚机关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
数据来源单位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3012135555888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