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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04-17 22:15:40 新疆市场监管

2023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严厉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以假冒伪劣化肥为重点的农资产品、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销售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成品油质量违法等9类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28日,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白酒77瓶、罚款5.507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奎屯市公安局案件移送。经查,当事人以每件2000元(每瓶约333元)低价购买茅台飞天酒,再以每件15600元(每瓶2600元)高价出售。执法人员查获茅台飞天酒33瓶、“伊力”小老窖2件、国窖1573白酒1件、天之蓝2件、五粮液1件,均为非正规渠道购进,经商标持有公司鉴别,均不是权利人公司生产。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之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于其它商品的重要标志,一个企业作为商标注册者拥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其它企业不能侵犯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必然要求,也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灯饰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1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灯饰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连体坐便器62台、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灯饰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62台外包装上印有“东鹏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监制”的连体坐便器。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从他人手中购进65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登塘工业区生产的连体坐便器,共九种型号,进价均为310元/台,当日销售3台,售价为420元/台,涉案金额20480元。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鉴别,62台连体坐便器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服务来源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诚信经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甄别商品、服务来源,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和宣传,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博州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3月3日,博州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电安装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与博乐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以每年3000元/台签约该小区居民楼内安装的50台电梯(载重800kg),维保1年。年度维修保养费合计1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于5月10日前支付50%维保费75000元,于11月10前支付剩余50%维保费75000元,期间已开展了多次维保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博州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常生活中,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轻者给使用者带来生产生活的不便,重者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安全。维护电梯使用安全,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究其原因,事故发生的绝大多数原因都是电梯使用者、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致使电梯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酿成事故。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共同维护特种设备安全。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电设备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1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电设备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电线55卷、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购进标有“TBEAT特变电工”注册商标的三种电线150卷,2022年7月22日销售给某商铺85卷,该商铺又将该批电线转售某装饰公司46卷。2022年8月2日某装饰公司发现该批电线与其曾使用的“TBEAT特变电工”电线包装有区别,遂向特变电工新疆线缆厂举报,同时将46卷电线退回某商铺,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及退回电线共55卷,涉案金额9414元。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特变电工新疆线缆厂辨认,该批电线不是特变电工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要增强守法意识,销售假冒商品,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正常经济秩序,还侵犯了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识别商标仅仅从商标注册与否是不够的,还要审查其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案例五: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食品广告案

2023年2月10日,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发布食品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1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广告监测系统转办线索,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经查,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食品的广告宣传语中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主要有“骆驼奶含有类胰岛素蛋白,可以辅助老人糖尿病或妊娠期糖尿病降血糖”“从沙棘中提取的沙棘总黄酮、不饱和脂肪等成份能有效调解血压、血脂、血糖,清除超氧自由基和羟自由基,降低血液粘度,抑制血小板过度聚集、软化血管、改善血液循环、防止动脉硬化。对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缺氧等病症有极好的防治作用”“罗布红麻茶是集预防和治疗于一身的,能双向调解血压,并能清理血管垃圾和多余脂肪”等宣传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愈加富足,对健康饮食的愈加重视,保健和治疗功能也因此成为个别商家推销商品的新卖点,本案便是其中一种典型案例。当事人经营的驼奶等产品以老人、小孩为主要销售群体,当事人以微信公众号广告形式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而达到提升吸引力、提高销量的目的。然而,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均为食品,并非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食品不能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宣传。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性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案例六: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药公司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自主选择权案

2023年1月13日,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富蕴县某医药公司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978万元、罚款0.97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依法对某医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10时推出120.8元、257.2元、315元三种“药包套餐”,2022年10月29日19时停止销售。期间120.8元的 “药包套餐”销售11份,257.2元的 “药包套餐”销售3份,315元的 “药包套餐”销售1份,销售“药包套餐”获得销售收入共计2415.4元;经核实120.8元药包进货价格69.08元,257.2元药包进货价格160元,315元药包进货价格197.16元,违法所得共计978.36元。当事人捆绑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构成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强制交易行为。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疫情封控期间将感冒药品分类搭配,消费者为了购买某一药品必须购买对应的药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药包套餐”,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的顶格处罚,对同行业经营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七:和田地区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药零售公司某分店未按照要求落实明码标价的行为案 

2023年 2月13日,和田地区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零售公司某分店未按照要求落实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0日,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并依法对某医药零售公司某分店进行现场核实检查,发现该分店未按要求对部分拆零药品及冷藏药品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经查,该店自2022年12月以来,未对其销售的拆零药品及冷藏药品价格落实明码标价,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但在规定期限后该药店仍未按照要求落实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件反映出部分经营主体对药品、医疗器械、拆零药等商品的明码标价不到位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明码标价,容易造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今后,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重点加强对药品、重点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公示和规范明码标价等方面的监管,不断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严厉依法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6日,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白酒8瓶、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1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标注“国窖1573”“五粮液”等白酒。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国窖1573”“五粮液”白酒的进货凭证和供货人等相关信息,现场查获8瓶涉嫌侵权白酒,涉案金额11792元。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别,均不是权利人公司生产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从本案当中,我们能够发现侵权假冒商品问题依然存在,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就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广大执法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需要时刻保持警醒,增加自身硬实力,提升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的能力,给消费者以安全、踏实的消费信心与良好的消费体验。

案例九: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乳制品广告案

2023年2月13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乳制品广告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9日,根据自治区广告监测系统推送的违法广告线索“长期喝骆驼奶竟有这么多好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常喝会有惊喜!”“为什么骆驼奶尤其适合中老年人饮用?”等内容,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发布乳制品广告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共发布了5篇广告,分别含有“可有效降低血液中的三酰甘油和胆固醇,对心血管疾病非常有益,长期食用骆驼奶对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疾病具有积极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骆驼奶中富含的营养物质,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浓度,调节脂代谢紊乱,降低血脂,防治高血压”等内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其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行为,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骆驼奶、羊奶等均为奶制品,属于普通食品,其营养价值和营养成分与牛奶并无本质区别,不具备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部分经营者打着“绿色”“健康”等旗号,在商品广告中堆砌消费者熟悉但未真正理解的科学名词,达到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

案例十: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足浴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2023年1月28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足浴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9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足浴店在经营中使用的50张会员卡,会员卡相关内容第4条均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吧台至店门口放置有两张海报,内容为“某足道盛大开业,感恩钜惠,充值1000元送200元,依次充值5000元送2000元”,海报下方标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避免纠纷受损,应选择证照手续齐全,市场口碑好,诚信合法经营的商户,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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