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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04-20 10:55: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发挥系统集成效应,结合今年3•15晚会曝光问题产品,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德宏州南甸食品有限公司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10月29日,德宏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宏南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干(麻辣味)食品进行监督抽检,胭脂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

案例二:开远市林鑫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2年5月30日,开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开远市林鑫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现场抽取3个样品,经检验3个样品均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肥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三:保山市隆阳区得福医药超市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8月29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保山市隆阳区得福医药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收银台上发现宣传册36本,宣称“医学界重大发现,血管堵塞、血毒、肾虚及百病之源,认准一种药治好一身病轻松活过100岁”等内容。当事人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

案例四:巧家县新瑞城镇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7月25日,巧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昭通市市场监管局移送处理通知单,向巧家县新瑞城镇燃气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燃气铜片腐蚀项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五:云南恒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锅炉案

2022年10月26日,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丘北县锦屏镇水泥搅拌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云南恒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台特种设备正在进行沥青搅拌。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特种设备有效检验报告及安全附件的有效检验检定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未经监督检验锅炉于2022年9月5日投入使用,此过程中未申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锅炉,并处罚金。

案例六:云南仕玮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2022年8月28日,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云南仕玮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到共计24种带有“大众”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销货凭证、检验合格报告及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相关手续。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该汽车配件属涉嫌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并处罚金。

案例七:保山市隆阳区谢华胜手机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1月9日,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隆阳区谢华胜手机店销售的部分手机配件涉嫌假冒、侵权。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查实当事人货架中放置有外观标识标注有“vivo”字样的手机后盖174个、充电器115个、耳机337个,外观标识标注有“HONOR”字样的手机后盖171个、充电器47个、数据线15个、耳机30个。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配件,并处罚金。 

案例八:腾冲市鑫合胜珠宝店销售掺假翡翠原石案

2022年11月8日,盈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县公安局民警对腾冲市鑫合胜珠宝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主播人员正在直播平台进行翡翠原石直播营销活动,店内地面塑料框内装有翡翠原石若干,大小不等,外表均被黄色泥浆涂抹覆盖,通过改变其外表形态,让消费者误认为该翡翠原石刚挖出来,尚未进行清洗干净,仍然保持其原始状态,从而达到营造神秘效果,增加卖相品位的目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供稿: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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