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紧紧围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关注民生安全,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持续组织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危及民生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1.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祝塘镇某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生产的老麻饼产品进行现场抽检。2022年11月28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被检产品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比例指标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江阴市场监管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仍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人操作失误,未按规定对相关原料进行处置,导致防腐剂混合使用比例指标出现不合格。涉案的老麻饼共涉及两个批号,共计53箱,均已销售给无锡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临海市某食品商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抄告无锡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临海市某食品商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2.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梁溪区某美容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2月7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的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宣博士莹润焕颜霜”(生产日期20221103)、“宣博士美颜柔肤乳”(生产日期20220802)等两种化妆品抽样送检。
经委托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宣博士莹润焕颜霜”实际成分与成分表标注的成分有差异,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同批次“宣博士莹润焕颜霜”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时未查验上游供货者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也未如实记录其经营的化妆品的名称、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且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未标注全成分,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分4次从其上游供货商宣士美业(江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化妆品“宣博士莹润焕颜霜”210盒,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涉案化妆品105盒,库存105盒(含现场检查时抽样送检的3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4月10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105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配店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擅自加装案
2022年11月10日,宜兴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5个产品型号的好耐奇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样,经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从无锡某机车有限公司订购了五个产品型号的好耐奇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共计62辆(已售5辆)摆放在其经营场所二楼房间内销售,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另查明,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将电动自行车自行拆装,拆掉了原厂的鞍座和后轮上方衣架,加装加长鞍座和加宽衣架进行销售。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获利较少;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2023年1月,宜兴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2月20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电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影厅检票口处发现标有“鉴于公共卫生安全需求,请您自带货购买专属3D银镜3D眼镜(6元/副)”等内容的公示牌。执法人员现场用手机登录微信“猫眼”小程序,在购票页面的“观影小贴士”内标有“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影城谢绝外带食品以及宠物进入影厅”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19日成立,主要从事电影放映、食品销售经营活动。2020年3月开始,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影厅检票口公示牌上标注“请您自带货购买专属3D银镜3D眼镜(6元/副)”,在“猫眼”平台上标注“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影城谢绝外带食品以及宠物进入影厅”等内容。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相关违法内容删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2023年3月16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未免费提供3D眼镜案
2023年2月20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市影院专项执法检查的要求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电影院于2021年2月开始营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猫眼、淘票票网络购票平台和售票大厅公示“观看3D电影时,请自备3D眼镜或至影城卖品部购买”等文字说明,播放3D电影时未向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当事人共有4种3D眼镜在售,成人3D眼镜5元/副,3D眼镜夹片12元/副,喜羊羊儿童眼镜10元/副,小螃蟹儿童眼镜10元/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澄北某五金水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8月24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灶具专项检查时,发现江阴市澄北某五金水暖店展示货架上摆放销售有科威龙家用燃气灶、OPAICN家用燃气灶具、广州樱花家用燃气灶具等家用燃气灶具产品,上述家用燃气灶具铭牌标识未见3C强制认证标志。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0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中间的销售货架下层又发现有1台“好太太”节能猛火王家用燃气灶未有熄火保护装置,未有标签信息、说明书或合格证。故对当事人上述情况进行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15日从阿 里 巴 巴网站供货商临沂商城鹏泽电器商行购进3个“好太太”节能猛火王家用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其中2个液化气用灶已售出,库存1个天然气用灶;于2016年5月12日从阿 里 巴 巴网站供货商盛大厨具电器店购进广州樱花家用燃气灶5个,燃气导管均为非宝塔头结构,共售出4个,库存1个。上述查及的 “好太太”节能猛火王家用燃气灶和广州樱花家用燃气灶,经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熄火保护装置项目、燃气导管项目和铭牌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OPAICN燃气灶具(JZT-A120)、OPAICN燃气灶具(JZT-A135)的产品标签信息未标注生产厂家、额定燃气压力、额定热负荷等信息及未张贴3C强制认证标志,销售的科威龙JZT-A3家用燃气灶未张贴3C强制认证标志,标签标识信息不全。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1月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召回不符合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没收1个“好太太”节能猛火王家用燃气灶以及1个广州樱花家用燃气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案例7.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湖区阿某灶具店销售未经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9月30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型号:JZT-B19,3C证号:2020352401371002,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上述灶具对应的3C证书。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JZT-B19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10只用于销售,销售8只,库存2只,货值2400元,获利440元。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编号:2020352401371002认证证书中无JZT-B19规格型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2月15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
案例8.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官林镇某副食商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1月20日,宜兴市公安局向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抄送了《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中载明:宜兴市官林镇某副食商店销售的勃喜牌“藏域景天胶囊(虫草七鞭)”系有毒有害的食品。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宜兴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购进勃喜牌“藏域景天胶囊(虫草七鞭)”共计54盒,已全部销售完(含免费赠送消费者的6盒、执法抽样检验有偿购样28盒)。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销售勃喜牌“藏域景天胶囊(虫草七鞭)”虽然向供货人索要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但上述材料存在空白授权委托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相同等明显漏洞,不能由此认定其购买上述胶囊时尽到了法定的查验义务,无法确保进货渠道的明确性及安全性,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情节严重。
2023年3月13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9.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经营活动案
2022年9月23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A校食堂安装的蒸汽热水系统中有一台配套分汽包,属于按照特种设备监管的压力容器,该压力容器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021年1月,当事人与B公司签订《蒸发器安装合同书》,为B公司销售给A学校的蒸发器及配套设备进行安装。2021年3月,当事人对上述蒸发器包括配套使用的压力容器(分汽包)进行安装。安装分汽包前,当事人未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上述蒸汽热水系统于2021年4月投入使用,直至2022年9月15日,被发现存在鼓包变形。
当事人未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属于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分汽包)安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6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涉案压力容器目前已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消除了设备使用安全隐患。
案例10.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25日,根据举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无锡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阿胶属于带国药准字号的中药,同时该店也提供阿胶的熬制服务。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号发布了一则配图为阿胶糕的信息,宣传阿胶具有“强筋健骨、益智健脑、缓延衰老、抗癌”等功效。当事人宣传的功效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关于阿胶的功效说明存在较大差异,当事人宣称的功效已明显超出《中国药典》所表述的阿胶的功效范围。同时,当事人也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及“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内容。当事人发布功效超出该药品应有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2023年3月13日,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之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