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湛江市坡头区坡头春鸿河粉厂,该厂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河粉及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坡头区坡头春鸿河粉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04MA5741509H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057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湛坡市监执处罚〔2023〕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二、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河粉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河粉及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
处罚依据 |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食用调和油3罐和分离式磨浆机漏斗1个,并处罚款5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06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5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4-20 | ||||
处罚机关 | 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