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隽景幼儿园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2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隽景幼儿园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部在用的传菜电梯(杂物电梯),供园内教职工及幼儿传送餐食,该电梯安装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投入使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使用的传菜电梯(杂物电梯)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而当事人的电梯自投入使用以来未进行过检验。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将未经检验的传菜电梯投入使用,反映出当事人对特种设备安全未给予足够重视,以及管理上的混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当事人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减小了因不当使用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故发生概率。
案例2
北票市邹某某销售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2022年11月,北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邹某某销售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7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末购进“华太”5号、7号电池共5100粒,购进价格0.167元/粒、销售价格0.25元/粒,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发时,有5023粒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1275元。经“华太”注册商标权利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鉴定,该批电池属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部分商家为获取较高利润,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有些低价低质商品还存在着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类案件严肃查处,既震慑了部分违法经营者,也维护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净化了市场环境。
案例3
本溪市天虹大药房侵犯“同仁堂”服务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本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溪市天虹大药房涉嫌侵犯“同仁堂”服务商标专用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授权在经营的店铺内以突出字体使用“同仁堂”及图形注册商标,其店面招牌为“同仁堂大药房”,店内横幅及药柜等处均有“同仁堂”及图形注册商标。经查明:当事人并非同仁堂授权加盟药店,也无法提供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证明文件。
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且经营额较大,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在店面招牌、门头招牌、店内药柜等处使用“同仁堂”及图形标识,其主观上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意图,同时也误导了公众,认为其是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正规授权药店,客观上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声誉。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形成了有力震慑,也是行刑衔接联动机制的一次成功实践。
(供稿:辽宁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