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顺德区杏坛镇满春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该服务部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杏市监行罚罚字〔2023〕4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8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保健按摩服务。当事人于2019年7月从佛山市禅城区酸碱平生物电有限公司购进“酸碱平按摩膏”用于经营,总共购进6支。购进单价为每支168元。截止至2023年03月30日案发时,上述“酸碱平按摩膏”已经使用1支,剩余5支未拆封使用。因“酸碱平按摩膏”在给顾客使用时,并未另外计算价格,且没有单独销售过该化妆品,没有销售价格,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涉嫌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5支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为840元。 | |||||
处罚依据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在案的5支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所指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顺德区杏坛镇满春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92440606MA4X9JUF9L | ||||||
法定代表人 | 文**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432****156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3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4-23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