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蚌埠洪胜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85号

2023-04-25 15:53: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4月25日,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蚌埠洪胜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85号

image.png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怀市监处罚〔2023〕48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蚌埠洪胜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340321MA2ULB1E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杜军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未备案的马油滋润保湿霜96瓶;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4月25日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485号

当事人:蚌埠洪胜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21MA2ULB1E32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蚌埠洪胜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蚌埠洪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货架上摆放的化妆品马油滋润保湿霜共计96瓶,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化妆品备案凭证,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查询到产品任何信息。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予以依法扣押。2023年3月28日,经领导批准该案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3月29日,蚌埠洪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军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马油滋润保湿霜是通过一个陌生男子驾驶厢货车过路送货时购进,购进100瓶,销售4瓶,购进价格5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货值1000元,违法所得4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案件的案源以及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四: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违法事实的存在;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 

2023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2023〕4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涉案产品风险性较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在我局现场检查后,及时对店内化妆品进行全面自查。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减轻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备案的马油滋润保湿霜96瓶;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5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交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不断创新食品抽检工 ...

  • 首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华豫盛达 ...

  • 古润金:以求新创变的姿态争做健康中 ...

  • 共享充电宝归还后仍计费、强推虚假广 ...

  • 上海车展 | 争奇斗艳的展台也不容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