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现公布2023年“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济宁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鑫商贸批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化用品案
2023年3月23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泗水县成鑫商贸批发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化用品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9日,根据举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泗水县成鑫商贸批发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多种洗化用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结合商标权利人辨认判定,上述洗化用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金额56.6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洗化用品作为一种常见日用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针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化用品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重拳出击,打掉假冒注册商标洗化用品批发窝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口瀚海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网上刷单虚假交易配制酒案
2022年12月30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口瀚海经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网上刷单虚增配置酒销售状况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4日,根据投诉,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龙口瀚海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9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置酒,涉案金额0.93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店铺采取虚假交易方式进行网上刷单,刷单金额17.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权利人及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环境。虚假宣传商品销售状况是一种商业欺诈,对消费者消费选择产生误导,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标侵权及“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庄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兰地酒案
2023年4月10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济南庄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没收违法所得5.3万元、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5日,根据举报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三款XO白兰地酒,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经查,当事人分别委托烟台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加工上述三款XO白兰地酒5600瓶,当事人涉案金额17万元,违法所得5.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以“傍名牌”为目的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企业和品牌的发展,阻碍了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的案件过程中,对涉外投诉人和本国经营者一视同仁,体现了同保护的执法理念,切实保护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规范有序的行业环境和国际形象。
四、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冷鲜肉案
2023年4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罚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9日,根据举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和某买菜网站云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涉嫌侵权产品15个肉制品种6869袋,并对网站销售数据进行取证。经查,山东开宇商贸有限公司在临沂某肉制品加工企业分装假冒临沂市某知名企业肉制品,在某买菜网站销售,销售金额26万元,违法所得1.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是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知识产权管理秩序,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五、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菏泽牡丹区小河马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2月24日,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牡丹区小河马服装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1日,根据线索,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菏泽开发区广州路一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上衣、裤子、鞋等商品及多个品牌商标标识,经相关商标权利人及授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产品进行辨认,判定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额3万元、其余商品经认定价值7.7万元,共计违法金额10.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知名品牌、“傍名人”、“搭便车”等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和企业合法利益,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销售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六、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7日,德州市局依法查处德州齐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11日,根据举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小区内部分业户有已安装好的210件智能锁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上述锁具为开发商销售楼房时,附赠给购房者的商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该批锁具均为假冒某品牌商标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10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搭赠、附赠属于销售行为,赠品和主商品作为一个整体出售,虽然名义上赠品为免费赠送,其实质仍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本案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房屋时附赠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智能锁,应承担侵权责任。德州市局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精准打击附赠侵权商品违法行为,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七、潍坊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海康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2月12日,潍坊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高密海康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根据举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有某劳动防护用品商标字样的鞋663双、鞋帮60双和吊牌300张,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不仅仅是个标志,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价值财富。本案的查处,既是给商标侵权人的警示,也更好地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八、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康美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8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康美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外地市移送线索,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康美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标有某知名地理标志名称且标注生产商、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信息不符,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2年度晋冀鲁豫四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为重点,有效利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商标权利人、消费者投诉等多种渠道全方位搜集整理案件线索,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优势,对侵权商品生产实现源头打击。
九、东营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大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2年12月1日,东营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郭大华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东营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某居民小区住宅一车库内检查发现93盒净白健齿牙膏产品,包装上标有某专利号。经查,上述专利号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从事的是微商经营模式,没有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销售金额2.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东营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微商网络经营的专利违法行为,并对经销商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同时维护了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假冒专利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教育经营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来源:山东市场监管)